浙民社〔2023〕44号
各全省性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基金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双随机”检查工作的要求,决定开展全省性基金会2022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2022年12月31日前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基金会,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其中,同步登记或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年报材料
(一)《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书》(2022年度);
(二)2022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一)(二)项材料需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基金会一式二份)。
列入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的基金会(具体名单见附件),由我厅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我厅承担,不需提供第(二)项材料。
具有慈善组织属性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不需提供第(二)项材料。
三、年检年报程序和时间
参加年检年报的基金会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普通程序
1.基金会自查并网上填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基金会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基金会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使用“360极速版”IE10内核及以上版本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在首页依次点击“法人服务—按部门—省民政厅—基金会年度检查(基金会年度报告)—在线办理”,输入基金会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按照说明在线填写《基金会年度检查报告书(2022年度)》(以下简称《年检报告书》),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网上预审通过后,基金会应当将《年检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基金会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其中需年检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其年检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应及时审核,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认为不符合继续存续条件的,及时提出撤销建议。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基金会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年报材料报送我厅。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我厅依据年检审查标准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二)无纸化程序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为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基金会采取网上联办方式进行年检年报,全程网上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文本,于2023年5月31日前按照上述(一)第1点程序进行网上填报,在附件中上传签章页。
(三)报送截止时间
各类年检年报对象均应在2023年6月30日完成材料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四、注意事项
(一)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
(二)我厅将结合“双随机”工作,对部分基金会开展抽查、专项检查活动。对基金会业务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专项基金、对外投资等方面进行检查。在抽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基金会进行整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将依法处罚。
(三)年检年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基金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请各基金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年报工作。
(四)基金会年检年报结论将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五)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基金会,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联系方式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3号楼201室
联系人:陶 欣,0571—81050580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0571—81050495,81050591
附件: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的基金会名单.docx
浙江省民政厅
2023年3月15日